关于粤闽京沪部分法院多元化调解工作的考察报告
一、基本情况
总体印象是硬件设施一流,很多法院有多元化调解意识,部分法院已经开始了实践。但是各地普遍处于探索阶段,认识亟待提高,效果不十分明显。改革中,或多或少存在着各种有待于解决的问题,例如,调解衔接不顺畅,领导重视程度不够,探索工作比较保守,过于追求形式不求实效,一些法院仅仅为实现了诉讼案件负增长而沾沾自喜等等。
1、汕头市基层法院
在考察的基层法院中,汕头市的两个基层法院是仅有的没有搞“多元化”改革的法院。在汕头经济特区的龙湖法院考察,通过与立案人员交谈了解到:由于近年来汕头经济始终不景气,诉讼案件本来不多(全院在编100人,年受理各类案件约4000件),而且呈下降趋势,“根本没必要搞多元化调解”。
2、厦门市基层法院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于xx年10月26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决定》,是全国第一个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地方立法文件。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也相应出台了文件,用于指导和支持、鼓励基层法院进行探索和实践。思明区法院没有设立人民调解室,但其滨海法庭自xx年8月起与司法所建立了联系,开展了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工作,每年通过人民调解解决民间纠纷百件左右(其三年收案为2251件)。
3、深圳市的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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