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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高军翟新明:当前医疗行业商业贿赂犯罪的发案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近年来,我市一些医疗机构在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中发生贿赂职务犯罪案件仍较突出,出现了一些新特点,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医药卫生管理秩序,社会反映十分强烈。结合我们办案情况,针对近两年来辖区内医疗单位在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中发生贿赂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作一分析和思考。

一、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中贿赂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是受贿犯罪案件高发环节。由于前些年各地在产业结构调整上的失误和宏观调控不力,很多地方盲目地上项目,建公司、办企业,特别是制药企业有雨后春笋般之势快速发展,对当地的经济建设和医疗事业的发展已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发展和受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药品及医疗器械的销售形成了供大于求的局面,销售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因此,一些药品及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在药品及医疗器械销售中大做“文章”,采取不正当的营销方式推销药品或医疗器械;一些药商为了促销盈利,挖空心思渗透腐蚀医务人员,一些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大肆收受“回扣”和好处费,最终走上犯罪道路,使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环节成了医疗系统商业贿赂职务犯罪发案的重灾区。仅2007年5月份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医疗机构涉嫌贿赂型职务犯罪案件8件8人,且均为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中发生的涉嫌受贿案件,而且科室医务人员集体出现收受“回扣”情况,如此之高的发案情况,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警醒。

(二)犯罪表现形式多样,具有较强的隐蔽性。通过对案件的进一步分析,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中所发生的贿赂型职务犯罪案件在表现形式上具有多样性的特点。主要表现为:有的是医院领导审批签署购买药品或医疗器械,经销商以感谢的方式按一定比例给予回扣;有的是药剂科工作人员与医药代表单独“勾兑”;有的是医生在医院开处方而在药贩子那里拿回扣;有的是在购买药品或医疗器械时,事前和经销商谈好一定比例的回扣,在每次手术后,经销商按回扣比例将现金给予相关医务人员;还有的是由经销商定期或不定期邀请医生个人及全家出国(境)旅游等。犯罪的手段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一些制药企业或药品及医疗器械经销商,在推销自己的产品时,其营销的方式和手段不断翻新,采取单线联系、开联络会、药品推广会、药品发布会等形式,把医疗机构的相关人员请出医院,进行暗中交易。同时,在药品及医疗器械营销市场上有个不成文的“潜规则”,即“明扣”和“暗扣”。“明扣”是药品供应商公开支付医院的折扣,医院在向药品供应商支付药品款的同时,会扣下事先谈好给医院的回扣,这部分回扣一般是药品购买额的5%—20%。药品供应商在给“明扣”的过程中,暗中给予医院中对药品采购起决定作用的有关人员所得的回扣,又称“暗扣”,一般是“一对一”的行为,回扣一般是医疗器械发票金额的30%-40%,隐蔽性很强,不易被发现,比较容易掩盖其犯罪行为,使这类犯罪更加隐蔽化,从而增大了查处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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