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和科技局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和《xx区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工作,强化责任制考核结果的运用,扎实推进全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现结合我区教育系统的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要求,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着力创新责任追究机制,切实解决教育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存在的实际问题,为促进xx区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基本原则。实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有序、预防为主、防治并举、违规必究,惩前毖后的原则。
二、责任追究的对象
责任追究的对象主要是区教科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含二层机构)、辖区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
实施责任追究,应根据责任人的失职程度的不同,分别给予不同方式的追究。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组织处理的种类有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诫勉谈话、岗位调整、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纪律处分主要是指党纪处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党纪处分的种类主要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给予党纪处分的同时,视违规情节,确实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政纪处分的种类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四、针对具体违规情形,实施责任追究
领导班子或领导班子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
1、领导班子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对领导班子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对领导班子进行必要的调整。
2、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低于“良好”档次的,在各种评优评先活动中不能评为“优秀”或者“先进”;被评为“不合格”的,对主要领导要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要对该领导班子进行必要的调整。
(二)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追究
领导班子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应当追究责任。
1、领导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1)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不解决存在问题的;
(2)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管辖范围内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党风廉政建设法规不督促落实的;
(3)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对群众反映的住房、用车、出国(境)等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自查自纠的;
(4)不按规定召开、参加民主生活会,或者虽参加民主生活会,但不对照检查自身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对存在问题不进行整改的;不按要求参加下一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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