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及附属单据审核规定
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保证出口货物安全及时收汇,保证进口货物的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与管辖机构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系统一切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货物买卖。第二条:总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对总公司各业务部门下属企业的进出口申请开具信用证、审核单据和付款,并负责对出口来证的审核、制单、结汇等工作(公司另有规定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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