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收支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的财务收支管理,有效控制收入和支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收入
(一)公司所有收入原则上必须由财务部门统一收取,所有收入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
(二)因工作需要,售后服务部可以由结算员直接收费,每天下午5点前,将当天收入上交财务管理中心,不得截留。财务管理中心应不定期进行收费检查。
(三)所有收费必须按收、支两条线处理,不得用支出冲抵收入。
(四)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私自收费,不使用公司统一收据收费,应该收费而不收费,截留收费者,一经查实,无论金额多少,一律上交财务,责任人提前解除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承担法律责任。
(五)公司财务应建立收入内控机制,每月底对各项收入进行审查、核实和统计,填写《财务收入汇总表》和《财务支出汇总表》,对发现的问题应上报,并进行处理,确保财务收入不流失。
第三条借款
(一)员工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借款:
1、借支金额较小;
2、金额和收款单位不确定;
3、现金支付比转帐等其他支付方式更节约成本。
(二)员工借款必须用于公务,所借款额应与实际用途相当。日常借款一般不得高于2000元,原则上最高额不得高于5000元。金额较小、使用期限较短、用款人有能力垫付的不提倡借款。
(三)审批程序:
借款人填写《借款单》并按以下程序审批、出帐:
借款人→部门负责人→总经理→出纳
(填单)
(初审)
(审批)
(审核、出帐)
(四)谁借款、谁负责。无论何种情况(包括借款遗失、纠纷、支出不予报销等),借款人均应对所借款项承担责任。
(五)借款单是借款人和出纳经济往来的凭据,借款人和出纳应保管好借款单,借款时,借款人应直接到财务处借取,其他人不得代领。
(六)员工不得化整为零借款,原则上前笔借款未还清者不得借支下笔款项。
(七)员工借款必须在当月底前还清,下旬借款确不能在月底前还清的可延期到下月八号前还清。若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及时还清的,必须填写《展期申请单》,履行展期手续(批准程序同借款)。
(八)公司财务处出纳每月十日前对到期未还款且未办理展期手续人员填写并公示《欠款逾期人员、数额统计表》,暂停其借款,扣发工资直至欠款还清为止。一学年内三次受到以上处理者,财务人员停止其借款,构成挪用公款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九)员工离职时,必须还清所有借款方可离职。
第三条预付款
(一)员工根据有关约定需预先支付金额和收款单位确定的款项属预付款。属预付款的不按“借款”而应按本条处理。
(二)需要办理预付款时,经办人必须在预付款申请单上注明预付依据,无充足理由说明必须支付预付款的一律不予预付。
(三)审批程序:
预付款经办人填写《预付款申请表》并按以下程序审批:
预付款经办人→部门负责人→总经理→主办会计→出纳
(填单)
(初审)
(审批)
(审核)
(复核、出帐)
(四)下列情况一律不付预付款:
1、不需要支付预付款或通过协商不需要支付预付款的;
2、预付款支付存在风险的;
3、能够及时结算的;
4、可以报销挂“应付帐款”的;
5、未到预付款付款期的;
6、其它不适合支付预付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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