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科讲稿
一、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工作职责
负责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具体工作;拟定并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招标、拍卖方案;负责编制土地使用权年度供应计划、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出让方案、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等;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关工作;组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的测评,按规定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组织发布土地供应信息。
二、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应
1、按规划、计划供地。
使用任何建设用地都必须符合规划、计划。必须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这是《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按计划供应土地,也是宏观调控土地市场的重要手段。目前的供地计划有两种,一种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种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2006年11月,国土资源部修订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37号令)。对于市场供应来说,只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是不全面的。为此,国土资源部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的规定,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部39号令)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部21号令)中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杜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这个计划既包括新增的,也包括现有的。但也是不全面的,因为划拨的一块依然不在这个计划内。这些需要我们在研究供地计划时应一并考虑。
2、按产业政策供地
产业政策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如果说计划是总量控制,那么产业政策就是结构调控,信贷政策和土地政策应与之相配合,才能使国家产业政策落到实处。
随着国家产业政策的不断调整,土地供应政策也在不断地完善和配套。2003年以来,为防止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切实加强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了一些系列的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在土地供应的政策上,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制定了新的《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禁止供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对淘汰类、限制类项目分别实行禁止和限制供地。
3、严格界定划拨和有偿供地方式。
划拨用地制度是计划经济时期所形成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划拨供地的范围在逐步缩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划拨方式取得①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②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③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2001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关于划拨用地范围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突破。除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国土资源部要依据法律规定,抓紧制定具体的划拨用地目录。现行《划拨用地目录》(9号令,以下简称《目录》)是国土资源部于2001年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的要求制定的。《目录》分总则和相关条款。(包括六条总则,四大类十九项具体内容)参见《划拨用地目录》)。这是我们依法划定划拨供地方式的重要部门规章,必须严格执行。
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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