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行林局社会保险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设“绿色山西”、“绿色太行”的需要,适应新时期对社会保障工作的新要求,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林业厅工作会议精神,完善社会保障工作制度,强化服务功能,提升人事工作水平,为林业工作创造一个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公平竞争、人人奋发的良好环境,实现林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科学化,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职工退休、抚恤、遗属制度
第一条
职工退休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职工到达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由人事部门通知基层单位,由本人书面申请并填写《干部(工人)退休审批表》,单位同意盖章后报局社保会保障科。社会保障科按规定行文,并呈送地方社保部门,经社保部门审批后通知本人办理有关手续并发放养老金。科级干部退休前要由局领导谈话,副处级以上干部退休均报省厅审批,并由省厅人事教育处通知谈话时间。因病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提前退休者,要有本人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并从严把关。第二条
职工死亡抚恤金、丧葬费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均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报告。在职职工死亡的由人事部门批复基层单位发放,离退休职工死亡的呈送社保部门发放。第三条
凡批准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者,各单位要严格把关,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失去享受条件后随即取消。
第二章
社会保险工作
第四条
(未完,全文共1932字,当前显示55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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