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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三章机构调整

第四章机构营业用房

第五章机构人员配备与负责人资格审核

第六章机构经营证照的申领、更换与保管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构管理,规范程序,提高机构效益,促进业务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在国内设立的分行、支行、营业部、办事处、分理处、储蓄所。

第三条机构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构设置、迁址、改称、升格和变更;机构改造和调整;营业场所选址和装修;机构人员配备与负责人资格的审核;经营证照的申请、变更和年检。

第四条机构管理要加强组织领导,各行应建立由办公室、行政、私金、人教、保卫、市场营销、财会等部门组成的机构管理领导小组,由一名行级领导任组长,落实专门部门主管,选择1~2名懂业务、会管理、善公关的人员任机构管理员。

第五条机构管理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六条机构设置贯彻集约经营的原则,坚持走内涵与外延发展相结合,以内涵发展为主的道路,重点挖掘现有机构的潜力;机构设置必须符合全行发展战略,要选择经济发达、市场容量大、金融秩序好、业务发展有潜力的城市;积极发展网上银行,适度发展自助银行;有计划、有控制、适量地发展综合性、多功能、科技含量高的具有竞争力的营业机构。

第七条新设机构应事先作出全面市场分析,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上报总行批准,列入年度机构发展计划。在总行下达年度新建机构指标后,还应逐个机构向总行报批,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请示;

(二)可行性报告;

(三)主要负责人的学历、简历材料;

(四)营业场所的材料

第八条新建机构在报经总行同意后还应报送人民银行批准,在取得人民银行出具的书面批准文件或证明后,方可正式筹建。筹建期为3~6个月,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各项筹建工作,并向人民银行提出正式营业申请。特殊情况未能如期完成筹建工作的,可书面向人民银行申请延期。

第九条新建机构经人民银行验收合格并批复正式营业后,还必须向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或分行申请领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持证及其他有关证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挂牌营业。

第十条新建机构冠名,要符合我行机构称谓规范格式,既要朗口易记,具有地域特征,又要避免与本地其他银行机构同名。全行机构称谓规范格式为:

(一)总行辖属分、支行,称:

交通银行××分行;

交通银行××支行。

(二)市内营业机构,称:

交通银行××分行××支行;

交通银行××分行××办事处;

交通银行××分行××支行××分理处;

交通银行××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

交通银行××支行××办事处;

交通银行××支行××办事处××分理处;

交通银行××支行××办事处××分理处××储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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