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拟定
为加强本公司系统各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投资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投资项目”是指:
(一)因本公司参与投资或合作而产生的盈利性建筑工程;
(二)因本公司参与投资或合作而设立的生产经营性企业。
第二条
建筑工程的各种文件资料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建档和保管,生产经营性企业的文件资料由公司总部执委会投资发展室负责建档和保管。以下各条规定均指第二类投资项目文件资料的管理。
第三条
全部档案按类、目划分归纳,根据公司档案现状,设以下四类档案,并将各项目本身作为目:
(一)全资投资项目类;
(二)合资合作投资项目类;
(三)内地投资项目类;
(四)境外投资项目类。
第四条
全资投资项目档案包括的必要文件是:
(一)新上项目预报表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给政府的请求报告和政府批文;
(三)企业章程和董事会决议;
(四)总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局批复;
(五)资信证明或资金来源证明;
(六)产权变更有关文件、材料;
(七)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
(八)历年经营业绩。
第五条
合资合作投资项目档案包括的文件是:
(一)新上项目预报表和合资企业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使用证和各方股东的政府批文;
(三)给政府的申请报告和政府批文;
(四)合资企业合同书;
(五)合资企业章程和董事会决议;
(六)合资各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各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七)合资各方资信证明或资金来源证明;
(八)各方(中方)主管单位意见;
(九)合资各方委派的董事名单;
(十)进口设备、办公用品清单;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文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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