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科研项目(课题)中合作行为管理补充规定
东南大学科研项目(课题)中合作行为管理补充规定
第一条本补充规定所指科研项目(课题)中的合作行为,是指东南大学牵头,与外单位合作承担并完成科研项目(课题)的行为。
第二条申请各类科研项目(课题)时,凡需与外单位合作申报的,项目负责人须向科研院、社会科学处提交如下资料:
(一)提交合作单位(政府、高校除外)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以及履约能力的行业资质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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