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长雷锋学校物资采购审批核报办法
为了规范物资采购、请购审批及核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学校物资采购归口总务科。
第一条建立物资采购的内部牵制制度
1、采购与付款要分开。不得同一部门科室或个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全过程;
2、采购与审批要分开;
3、询价与确定供应商要分开;
4、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计要分开;
5、采购与验收要分开;
6、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要分开;
7、付款审批与付款结账执行要分开。
第二条物资采购方式
l、一般物品的采购由总务科牵头与相关部门处室、年级(教研)组协商采用订单采购或合同订货等方式;
2、小额零星物品采购可以采用直接购买等方式;
3、大、中物质采购,采用招标投标方式;
4、政府采购,必须由主管财务校长牵头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办理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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