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长雷锋学校收费管理条例
为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收费方面的政策和规定,进一步加强我校收费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特制定如下条例:
第一条收费依据
1、国家教委、计委、财政部[1996]101号《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湘价费[11997]251号《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2、国家教委、计委、财政部[1996]1o1号《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办法》、湘价费字[1997]251号《湖南省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3、国务院纠风办、教育部,国纠办发[2001]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
4、湖南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办发[2001]3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工作的通知》。
5、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湘价服[2003]47号《湖南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6、湘价费[2002]294号《湖南省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7、湖南省物价局核准审定的《收费许可证》、《服务价格登记证》。
第二条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附中收费项目及标准
1、初中杂费
标准见当年县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收费文件
2、高中学费(标准同上)
3、书籍课本费
按规定书目价格代收
4、其他代收费
按当年收费文件规定项目和标准代收
5、公寓制寄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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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