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南附中学校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条固定资产是学校进行教育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充分发挥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南京市教育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且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不变、利用财政投入、上级补助、事业收入、学校的其他收入购置、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各类资产都应纳入本条例管理范畴。
第三条总务处是全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拟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报学校批准后负责贯彻落实。
2、参与仪器设备物资购置和验收等工作;
3、审核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4、组织学校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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