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财务收支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院的财务收支管理,有效控制收入和支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收入
(一)学院所有收入必须由财务部门统一收取,所有收入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除财务部门委托外,其它部门一律不得自行收费。
(二)各部门为学生提供服务或对外提供服务时,必须填写《收费申请表》,经该部门分管院长及财务部门同意后方可收费。
(三)受财务处委托进行收费时,必须到财务处领取并使用统一的收款收据。并加盖部门印章。
(四)各部门受财务处委托进行收费时,若本月有发生额,月底前必须进行结算。已发生收费行为而不能按时结算的,收款人和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五)受财务处委托进行收费的,应接受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财务处应不定期进行收费检查。
(六)所有收费必须按收、支两条线处理,不得用支出冲抵收入。
(七)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私自收费,不使用学院统一收据收费,应该收费而不收费,截留收费者,一经查实,无论金额多少,一律上交财务,责任人提前解除合同,给学院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承担法律责任。
(八)学院财务应建立收入内控机制,每月底对各项收入进行审查、核实和统计,填写《财务收入汇总表》和《财务支出汇总表》,对发现的问题应上报,并进行处理,确保财务收入不流失。
第三条借款
(一)员工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借款:
1、借支金额较小;
2、金额和收款单位不确定;
3、现金支付比转帐等其他支付方式更节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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