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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市场化与企业财产保险需求

作者:黄枫张敏

金融研究2015年05期

一、引言

价格是影响需求的首要因素。保险费率变化将直接影响企业的投保决策。然而,企业投保的费率是保险公司根据其自身风险状况评估厘定的,因此通常情况下,难以分离出费率变动对企业投保行为的净效应。中国保险市场的监管制度改革恰恰为我们研究该问题提供了绝佳的“自然实验”。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保险市场处于保险条款和费率的统一管理阶段①。1995年《保险法》第106条规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和保险费率由监管部门制定”。因此,财产保险,特别是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等主要险种的条款和费率,是由监管部门统一管制的。然而,“大一统”的保险费率一方面不能满足投保方多样化、个性化的保险需求,另一方面,以“严格事前审批”为主要特点的保险产品监管制度也限制了保险公司定价的自主性和经营的灵活性。2004年4月,保监会下发《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事后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启动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事后备案制度改革,除法定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等有限的产品外,其他产品的费率完全由保险公司自主确定。经过两年多的收集反馈意见,梳理、分析和研究,保监会最终于2006年颁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确立了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事后备案制度。国内产险市场已经基本实现费率市场化定价(赵会军,2009)。

从图1可以看出,随着市场竞争加剧,财产保险业务的平均费率②从2001年开始有所下降,从3.566‰下降到2003年的2.989‰;加之费率市场化改革启动,平均费率加速下滑,2005年降至1.681‰,仅为2003年平均费率的56%。

图1财产保险业务年度平均费率(2001~2007)

现有研究考察放松金融管制的绩效,多从金融市场本身是否增加了竞争,优化了结构,提高了效率等方面来探讨(barros,1996;cumminsandrubio-misas,2006)。然而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效果,不仅仅来自于市场供给方保险公司是否提高了效率,也取决于改革对市场需求方的影响。

企业是经济活动的微观基础,企业发展壮大可以促进国家经济繁荣、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然而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时刻受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信用行为等风险的威胁。财产保险是企业管理和转移上述风险的重要有效手段之一,企业通常投保的财产保险包括:企业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责任险以及信用保险等③。若费率市场化改革纠正了价格扭曲,增加了企业参保行为,增强企业抵御灾害性事件的能力,降低了企业财产损失和赔偿责任风险,规避了财务困境和破产风险,推动了企业和国民经济的平稳、快速发展,这也都是费率市场化改革成效的体现。

因此,本研究重点聚焦于三个问题。第一,与放松监管相关的费率变化,如何影响我国企业的财产保险需求。这是保险市场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高度关注的问题,但相关研究较为匮乏;第二,企业对于费率变动的反应是否一致。如果有差异,具有哪些特征的企业对费率下降的反应更为敏感。第三,取消费率管制后,对社会福利产生怎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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