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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红中学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规关于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

1、校内教师申诉人是学校在职及退休的教师、职员、工人

2、校内教师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所设的教导处、科研室、电教室、总务处等有关职能机构

二、申诉范围

1、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2、对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受理机构

1、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室、党委,学校工、青、妇、民主党派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教师申诉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提出的书面申诉。

2、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教师申诉办公室,作为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教师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

3、申诉受理机构是学校管理机构

四、申诉程序

1、申诉。申诉人可以书面提出申诉,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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