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红中学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规关于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
1、校内教师申诉人是学校在职及退休的教师、职员、工人。
2、校内教师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所设的教导处、科研室、电教室、总务处等有关职能机构。
二、申诉范围
1、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2、对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受理机构
1、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室、党委,学校工、青、妇、民主党派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教师申诉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提出的书面申诉。
2、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教师申诉办公室,作为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教师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
3、申诉受理机构是学校管理机构。
四、申诉程序
1、申诉。申诉人可以书面提出申诉,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
(未完,全文共1318字,当前显示41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