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义务献血条例
一、为了切实做好本校教职工义务献血工作,学校依据《上海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和《上海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二、学校建立义务献血领导小组,由支部书记任组长,校长任副组长,工会主席等有关人员任组员。由党支部负责对教职工进行义务献血的宣传发动,增强教职工义务献血的意识,提高教职工义务献血的自觉性。由校工会依据教育局献血计划,具体组织献血人员体检和义务献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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