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学院教学成果奖评定暂行办法
为鼓励广大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干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粤府〔1995〕64号)和《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粤府函〔1997〕3l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学校教学成果奖奖励的范围是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且在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书育人、教学管理方面取得成果的个人或集体(含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重点是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
二、评奖内容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包括:
(一)在整体优化专业教学计划,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果;
(二)在加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果;
(三)在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考试方式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果;
(四)在加强实践性教学、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果;
(五)在产学研工作、实习基地建设,提高实践教学水平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果;
(六)我校教师在职期间主编并出版的高质量、影响面大、使用效果好的教材;
(七)在学风、校风建设及素质教育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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