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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暂行规定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制度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扩大民主,加强监督,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办印发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和中组部《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中组发[2000]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制定如下规定。

一、公示对象

公示对象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有关安全、保密、国防等特殊职位除外),即拟担任省、市(地)、县(市、区)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拟担任省、市(地)党政职能部门,人大、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党委(党组)管理的中层职位领导干部。上述职位领导职务任职,原则上都要进行任前公示。拟任非领导职务和平级转任重要职务人选是否公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单位党委(党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公示内容

公示内容包括公示对象的主要情况和任职意向。公示对象的主要情况要尽可能全面公示。任职意向主要指公示对象的拟任职务,也可公示拟任职务大的类型(如拟任市政府副职,拟任政法部门副职等)或公示拟任职级。

根据拟任用人选的职级和职位特点,公示内容可有所不同。一般应是:

(一)拟担任省管职务和市(地)管职务者,公示人选的自然情况和主要简历。自然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历学位、参加工作时间、现任职务等情况。简历主要反映公示对象的主要工作经历和重要转折经历(公布的简历要符合有关保密规定)。对重要职位,还可以公示人选的照片、政绩等内容。

(二)拟担任科级或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务者,一般只公示人选的自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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