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财政资金补助通知
各市、县(市)经贸委(经贸局、贸易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加快推进社区商贸服务业发展,构建“便利、安全、优质、实惠”的居民生活流通服务体系,根据《浙江省社区商贸服务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183号),现就申报2008年浙江省社区商贸服务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浙经贸商发展
一、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在浙江省境内注册,主要经营网点分布在社区,为居民生活提供便利服务的企业。
(二)申报企业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近几年没有发生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行为。
(三)申报项目的实施期为**年8月1日—2008年7月31日。
二、资金支持的范围及方式
(未完,全文共1174字,当前显示31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