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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昌县中小学教研工作常规(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教研工作,完善教研工作机制,提高教研队伍的专业服务能力,特制订本常规。

第二条教学研究机构是组织开展基础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专门机构,其基本职能是研究、指导、管理和服务。教研工作是深化教学改革的核心环节,是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制订屯昌县中小学教研工作常规的依据是《教育部关于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意见》(教基二〔xxxx〕4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我省教研队伍建设的意见》(琼教〔xxxx〕12号)、《海南省基础教育教研工作常规(试行)》(琼教研〔xxxx〕2号)和新时期深化课程改革、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与我县基础教育教研工作的实际。本常规是各级教研机构实施规范管理、进行绩效考核的基本依据,也是教育督导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常规适用于我县教研机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含民办学校)

第二章县级教研工作

第五条研究国家、地方和校本三级课程,指导学校校本课程的开发和实施,推动课程的校本化建设。对本地区中小学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地方及校本课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对执行不力的学校向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研究解读学科课程标准,理解教材编写意图,指导教师明确学期、单元(章节)的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研究教学规律,指导教师落实学科课堂教学评价标准,引导教与学的方式改变,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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