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居民医疗保险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蚌政办〔2008〕4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重要性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是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具体体现。我县于2007年开始实施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保障全县非从业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起到了较好作用。今年,蚌埠市又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之一。各乡镇和县政府各部门一定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增强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履行职责,扎实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真正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
二、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进一步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人员可以参加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我县境内各类中、小学在校学生(不分户籍和学籍),16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儿童,无稳定收入的城镇成年居民,失地农民,外地来我县购房居住人员。
(二)调整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缴费标准。
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2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0元。在校学生、其它非从业城镇居民的缴费标准仍按《怀远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怀政办〔2007〕77号)执行。
(三)简化参保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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