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重要性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具体体现。2007年我县开始实施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保障全县非从业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起到了较好的作用。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履行职责,扎实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真正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
二、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人员可以参加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我县境内各类中、小学在校学生(不分户籍和学籍),16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儿童,无稳定收入的城镇成年居民,城中村居民和失地农民,外地来我县的个体经商、务工和购房定居人员及随行家属子女。
(二)调整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缴费标准
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2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0元。在校学生(含大学生)、其它非从业城镇居民的缴费标准仍按《五河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执行。
(三)简化参保缴费手续
社区居民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办理参保手续,收取医疗保险费,并将参保信息及时录入计算机系统。医疗保险费的收取由社区工作人员直接代收,并出具财政印制的统一票据。
在校学生不再分户籍登记,统一由所在学校按班级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代收、代缴医疗保险费,代办医疗保险证。
各代办部门代收医疗保险费统一缴至地税银行专户。
(四)改进财政补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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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