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报告制度通知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从严治党方针,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监督,促进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中组发[**]19号)和省委组织部《省管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年度报告制度(试行)》(陕组通字[**]10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年度报告制度是指党政领导班子正职按有关规定,对应向组织报告的、组织需要知道的有关事项按年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市管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包括各县区委书记、县区长;市委各部门正职,市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党委)书记、行政正职,市级各人民团体党组书记、行政正职;市委、市政府直属各事业单位党组书记、行政正职。
第四条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1、本单位中心学习组和本人的学习情况。
2、领导班子及本人坚持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3、领导班子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4、领导班子及本人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情况。
5、本人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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