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中心服务管理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政务中心服务项目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务服务项目应坚持集中至理,规范化办理
(一)各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其他公共服务项目,除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外,一律进入政务中心,并设立窗口集中受理
。政务中心服务项目主要包括:
1、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许可证、执照、资质证书、登记证书及批准文件等。
2、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办理生产性、建设性、投资性、经营性等项目的审批、审校、核准、登记、备案手续等。
3、为公民办理涉及民事行为能力的许可证、资格证及其他有关证件。
4、本级人民政府认为应进入政务中心办理的其他公共服务项目。
(二)政务中心窗口单位提供政务服务应将项目名称、办事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七项内容以及项目的
格式文本,在政务中心窗口和政务中心网上向申请人公开(以下简称"七公开")。
1、项目名称以法律、法规、规章所确定的项目名称为准;实际操作中需分解成小项的,应在其项目名称下分项。
2、受理项目依据应标明文件制定机关、标题、文号和具体条款。
3、申报条件应注明具体项目申报中所必需的前提、条件、资质符内容。
4、申报村料应包括项目办理过程中法定的必不可少的材料和依据,但应尽量简化,方便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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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