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支付标准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和适应医疗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规范和统一全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和苏劳医[1999]17号文件的要求,按照《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分类标准,省厅对2005年印发的诊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进行了调整,制定了《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以下简称《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适用于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不得调整或另行制定。
二、省统一制定《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并建立《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标准库》(以下简称《医疗服务项目库》),实行统一分类,统一编码,统一管理。医疗服务项目库中的项目内容随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政策调整作相应调整。
三、诊疗服务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依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和支付比例的不同,执行分类管理,共分为三类: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服务项目(丙类):
1、综合医疗服务类
挂号费、体检费、救护车费、陪护床费、会诊费、小儿及新生儿诊疗护理类费用、静脉氧输液仪给氧、家庭巡诊费、围产保健访视、传染病访视、出诊费、建立健康档案、疾病健康教育、尸体料理费等。
2、医技诊疗类
(1)尸体解剖与防腐处理。
(2)性病、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3)自身免疫病的实验诊断蛋白芯片法、遗传疾病的分子生物学诊断、分子病理学诊断技术等。
(4)医疗鉴定及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诊疗项目。
(5)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象(pet)、电子束ct、照相与录像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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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