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区实施就业援助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了帮助地震灾区因灾失去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尽快恢复就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统一部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决定,对地震灾区组织实施就业援助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震灾区要大力开展就业援助工作
(一)地震灾区要把就业援助与抗震救灾紧密结合起来。根据实际情况,将因地震灾害而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及时纳入就业援助的对象范围。具体对象范围由灾区所在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二)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实施就业援助。灾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本地政府的统一安排,将本地就业困难人员(不含志愿者)正在参与的抗震救灾工作,如卫生防疫、环境清理、物资搬运、伤员看护、治安维护等,按规定纳入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时限为三个月。同时,结合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的进程,继续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组织就业困难人员上岗就业。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要落实就业援助的相关政策,按规定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三)大力扶持受灾企业重建,鼓励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灾区受灾企业重建中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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