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泗中心小学章程
(2015年11月9日经全体教师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县教育局关于"依法治校,以德立校,自主发展"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校全称为泰顺县溪泗镇中心小学,英文表述为centerprimaryschool;是一所全日制六年制小学,隶属于泰顺县教育局,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本校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
第三条办学宗旨:
为学生的幸福人生奠基
第四条培养目标:构建学士园、打造学生课堂、成就少年学士
第五条办学特色:学做人、求真知、身心健、会创造
第六条校训: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第七条校风:阳光、积极、向上、奉献
第八条教风:诲人不倦、因材施教
第九条学风:学而不厌、明德笃志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县教育局任命,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教育及行政工作,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校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组织制订并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管理学校事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管理、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
(六)提出副校长人选;
(七)聘任与解聘中层干部和教职工;
(八)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九)具有重大事务的决策权、人事任免权、财务基建审批权,教育教学工作的指挥权,购置重要设施、设备和对教师、职工、干部进行奖励或处分的决定权。
第十二条根据县教育局文件规定,设校级领导3-4名,中层干部7名;由校长聘任,报县教育局审批发文。受校长委托分管学校教育教学、德育、行政等工作。
第十三条在学校建立党支部,党支部书记由本校全体党员中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委审批、备案,学校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通过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的考察、培养,加强教职工队伍的建设和师德教育,保证、监督学校行政工作的健康运行。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少先队组织,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调动学生主动参与、自主管理的积极性;对小学生进行德育教育,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积极开展适合少年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五条学校在校长领导下建立校务委员会,下设教导处(德育处)、总务处、少总部、安保处、纪检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学校建立教育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实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以上各机构组成学校管理网络,各司其职,既分工又合作,互相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圆满完成各项工作。
第三章教师及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科研、学术交流活动,加入专业的学术团体,在教科研和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四)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情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对处分有申诉权;
(五)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十八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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