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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长雷锋学校水电管理条例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电供应和使用的管理,维护供水供电、用

水用电秩序,合理使用水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省市政府及水电管理部门颁布的有关

用水用电的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供水供电区域内的一切部门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均须严格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学校水电的供应、安全、计划、节约用水用电工作方

案由校务会议制订,总务科具体组织实施。各部门负责人、年级组

长、班主任、班级生活委员负责各自范围内水电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校对供用水实行节约为主的宏观管理原则,对供

用电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的管理原则。

水电设施

第五条校区内一切供水供电设施均属学校财产,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拆除和毁坏,不得擅自安装或私拉乱接水管、电源。不得在水管管网和水栓上随意开梯、接支管、分表及龙头等。

第六条学校每年拨出一定经费,对校区内管网、线路逐年更新改造,以逐步提高供水供电能力,减少耗费。

第七条供水主管管道和开关阀门,供电主要线路(以户表为界),由总务科统一组织建设和维护。教工宿舍内管网、线路过保修期实行无偿服务(材料自备),教室、学生寝室、各办公室内设施如属自然损坏,及时与总务科联系维护,如属人为或使用不当导致损坏,须由直接责任人赔款维修,对隐瞒不报者及相关人员加倍予以处罚。

第八条由学校供水供电的所有用户的水表、电表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由总务科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用户因使用需要,必须对已建成的供水供电设施进行迁移改造或者采取防护措施时,必须事先报告总务科,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所需工程费用由用户负担。

第三章水电供应和使用

第十条总务科必须认真组织好全校的水电供应。千方百计保障教育、教学、教研、生活等用水用电的正常供给。除供电外线、自来水厂因故突然停水停电和校内紧急抢修水电设施外,停水停电要提前向全校师生员工公告,必要时要启用自备发电机,以保障学校重点部位的供电、供水。

第十一条基建工程及大型改造项目用水用电均须由总务科认定并安装节能计量装置。工程竣工要经总务科水电专业人员验收合格并交纳一套水、电工程图纸资料后方可以供水供电。

第十二条空调器由总务科按照学校有关规定逐年配备到位,烤火炉等办公室电器设备须由总务科审批采购,其它部门负责人不得审批。学校各部门购买大功率电器设备,必须先会同总务科论证可行后再向有关领导提出采购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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