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堰草口小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学校责任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年级组长和班主任是本年级和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余任课教师和副班主任为具体负责人。

对未按照《安全制度》规定履行职责,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责任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将配合县局给予有关人员相应处分。

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人,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校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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