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进一步推行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强化教职工法律法规意识和责任意识,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规范工作规程和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规章制度涉及的各个方面所发生的责任事件和学校设置的各个部门、各个年级、各个岗位的责任人员。
二、责任追究的形式
1、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工作纪律或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岗位职责而造成不良影响、事故或经济损失者,视后果的轻重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理、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批评教育为。诫勉谈话、会议批评、通报全校。
行政处理为。立即停岗、调离岗位、解除聘任、待岗反思。
经济处罚为。赔款、罚款、扣发工资或岗位津贴。
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解聘)、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2、视责任性质,将责任追究分为直接责任追究、间接责任追究、领导责任追究。
3、对于轻度失职或一般责任事故,仅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于重度失职或重大责任事故,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主管部门、年级负责人和驻级或分管领导的责任。
三、责任追究程序
1、部门自我追究。对照学校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部门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在部门处理权限范围内的由部门处理,报学校备案。重大事故由部门自查后,报学校逐级予以追究。
2、学校追究:
(1)对部门上报的重大问题,视责任范围大小、后果轻重程度逐级予以追究。
(2)对照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每学年度末进行考核并且不定期地对各部门、各工作岗位进行抽查,发现问题逐级予以追究。
(3)对偶发重大事故,学校及时逐级予以追究。
(4)对领导视察、上级反馈、部门检查、群众举报中发现的给学校声誉造成损失的事件,学校给予追究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工作失职责任的处理。
3、教育主管部门追究
对于需要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解聘)、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的,由校务会议研究,报请市教育局审核决定。
四、责任追究原则
事故追究的原则是: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6、以事实为根据、以制度为准绳的原则。
五、责任追究认定权限
1、属批评教育、行政处理、经济处罚范围内的一般责任追究,由各部门对照相关制度研究处理,报学校审议通过。
2、属行政处理、经济处罚范围内的重大责任追究,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3、属于行政处分范围内的责任追究,由校务会议研究后,报请市教育局审核决定。
六、教育教学教研责任追究
1、在安排教育教学、组织考试和学籍管理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分管校长和处室主任(年级负责人)应负主要责任。
2、消极执行上级职能部门布置和下达的教育教学管理任务、工作安排,使工作受到影响的,驻级领导和年级负责人应负主要责任。
3、在提供教育教学场所、设施、设备或教育教学服务工作中出现失误,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分管后勤的副校长和总务主任应负责任。
4、对所辖部门的教育教学或管理事故延迟上报,造成不良影响的,驻级领导和年级负责人应负责任。
5、教师发生教学责任事故,教师本人应负事故完全责任;年级主任知情不报的,应负责任。
6、经学校常规检查,查出教师不备课、不批改作业,教师本人应负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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