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卫生补助意见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计委、卫生局: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确保农村卫生事业费持续增长。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努力增加财政对公共卫生和农村卫生投入,保证其增长幅度不低于财政经常性支出增长幅度。要不断调整财政支出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结构,向公共卫生和农村卫生倾斜。从200年起,各地增加的卫生投入主要用于公共卫生和农村卫生。省、市(地)级财政对农村卫生和县(市)、乡镇开展公共卫生和疾病控制所必要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予以保证并纳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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