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委:
**年以来特别是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全省各级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部署,扎实开展农村党的建设“三级联创”活动,不断提高农村党的建设水平,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不断深化“三级联创”活动,把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到农村基层,根据省委有关文件和省委组织部《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党的建设“三级联创”活动的通知》(鄂组发[2003]5号)精神,决定在今年底前评选和命名表彰第三轮全省“五好”村党组织、“五好”乡镇党委、农村党的建设先进县(市、区),同时评选表彰农村党的建设十面红旗县(市、区)、“村级党组织十面红旗”、“乡镇党委十面红旗”、“十佳村党组织书记”、“十佳乡镇党委书记”。现就评选表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1、“五好”村党组织和“村级党组织十面红旗”评选范围:全省建制村党组织。
2、“五好”乡镇党委和“乡镇党委十面红旗”评选范围。全省乡镇党委,农村人口占多数的街道党(工)委,党的关系在县(市、区)的国有农场党委。
3、农村党的建设先进县(市、区)和十面红旗县(市、区)评选范围:全省县和县级市,省直管市(区),农村人口占多数的区。
4、“十佳村党组织书记”和“十佳乡镇党委书记”评选范围:全省在任的村党组织书记和乡镇(街道、国有农场)党委书记。
“五好”村党组织表彰100个(含“村级党组织十面红旗”)、“五好”乡镇党委表彰50个(含“乡镇党委十面红旗”),根据一定比例分配推荐表彰名额(见附表一)。农村党的建设先进县(市、区)和十面红旗县(市、区)、“十佳村党组织书记”、“十佳乡镇党委书记”不分配名额,由市、州、直管市、林区党委按“鄂组发[2003]5号”文件规定的程序组织推荐申报。
二、评选条件和评选资格
(一)“五好”村党组织、“五好”乡镇党委、“农村党的建设先进县(市、区)”:参照“鄂组发[2003]5号”文件规定的“评选条件”执行,同时要符合以下要求:
1、“五好”村党组织、“五好”乡镇党委。所在村、乡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绩明显,基本实现了“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要求。其中,近三年来,在抗灾自救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表彰。“村级党组织十面红旗”、“乡镇党委十面红旗”分别在“五好”村党组织、“五好”乡镇党委的基础上评选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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