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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试点筹资通知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筹资工作,是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基础,是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试点成败的关键。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113号)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城乡医保组发〔**〕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筹资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街镇乡、县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筹资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强化职责,把筹资工作抓好、抓实。各街镇乡要建立强有力的领导机构,组织专门工作班子和人员,按照全县的统一部署,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筹资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筹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宣传发动和协调工作。对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筹资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沟通,及时研究,及时解决。各社区(居委)书记、主任为该社区(居委)筹资工作第一责任人,组织社区(居委)基层干部、党员开展筹资工作。

二、广泛宣传,深入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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