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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及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正确把握我市房地产市场形势

近年来,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总体上保持了“四个基本协调”:一是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基本协调;二是房地产开发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比重基本协调;三是房价的增长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基本协调;四是商品房市场供应结构与市场消费结构基本协调。商品房供应充足,房价基本合理,交易行为较为规范,市场秩序良好。但房地产市场仍然存在中低价位商品住房供应比例偏低、个别区县商品房价格上涨较快,虚假广告、违规“放号”行为等问题,与国家的调控要求相比存在差距。为此,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把思想和行动认真统一到中央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的判断上来,统一到中央关于加强宏观调控、切实稳定房价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自觉服从国家宏观调控大局,正确认识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把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和稳定住房价格作为当前加强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负起责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房地产市场出现的突出问题,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强化城市规划调控,改善住房供应结构

市规划局要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开发办等有关部门尽快研究确定我市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及进度安排,在今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同时,市国土房管部门要结合我市“十一五”规划的编制,抓紧编制房地产发展专项规划。市、区县(自治县、市)规划部门要优先审查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在项目选址上予以保证,并在土地出让前向国土房管部门提供明确的项目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等规划设计条件的有关资料。市、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部门要会同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土地出让前提出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单套最高销售价格、单套最大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土地出让原则上采取定向招标方式,保证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

三、严格土地管理,加大土地供应调控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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