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通知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县属各厂矿、中学: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权益,加强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着眼于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险体系,提高认识,明确任务,积极扩面,强化管理,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险工作,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医疗保险费的征缴
(一)用人单位应当按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各项医疗保险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特殊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季末前10日缴纳;特殊医疗保险费全年一次性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全年一次性缴纳,超过6月30日不再承保。逾期不缴纳保险费的,按日加收应缴金额2‰的滞纳金。
(二)全额拨款单位的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由县财政局代扣代缴;在职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县财政局在增发一个月工资中一次性代扣代缴;退休人员大额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
(三)用人单位必须如实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基数。每年向本单位职工至少公布一次缴费情况。
三、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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