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城镇职工医保比例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中省属驻景有关单位: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医保原则,为减轻参保职工负担,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景政办【2003】79号)有关个人支付比例的条款进行调整。调整的具体内容如下:
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个人负担比例根据医疗费的数额分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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