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农机考评验收通知
各市农机化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自2006年在全区开展“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以来,各地积极响应,因地制宜,开拓创新,狠抓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全面推进“平安农机”创建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推动“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开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08]1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农机化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组织开展创建“平安农机”活动考评验收工作,表彰一批“平安农机”示范单位,推荐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评验收标准及组织要求
根据《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制定了“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户考评标准和考评计分表(见附件1-8)。各市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统一标准、鼓励先进的原则,严格按照考评标准和考评计分表,组织开展好各自辖区内的“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户的考评验收和申报推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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