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医保问题通知
**县、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为了进一步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根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细则》(乌政办[2**0]1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金。未及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记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从次月起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待遇,其中断缴费期间不计入缴费年限。
用人单位按规定补清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后,方可补记个人帐户和缴费年限,并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三、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计算年度为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参保人员跨年度住院的,其医疗费用的计算日期为实际入院日期。
四、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未完,全文共1517字,当前显示49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