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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单位用地管理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8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中央单位京外用地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国管房地〔20****〕510号),中央单位京外用地调查统计工作已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国土资源部联合组织开展,调查汇总工作将于20****年6月底前完成。在全面掌握中央在滇单位用地调查结果的基础上,各州、市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于20****年底前完成中央在滇单位的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确保中央在滇单位的土地权属清楚、土地资产产权明晰,维护好中央在滇单位的土地权益。

二、中央在滇单位应结合各州(市)、县(市、区)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编制本单位的建设用地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合理确定用地规模。中央在滇单位的建设用地规划和计划应纳入各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规划和计划的顺利实施。

三、中央在滇单位用地要遵循合理、高效、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以挖掘使用现有存量土地为主,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涉及改变原土地用途或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到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对于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过程中需要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的,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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