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煤炭管理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49号),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理顺工作关系,强化和落实责任,切实加强我省煤炭行业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我省贯彻落实的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煤炭行业规范和标准制定。由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省煤炭工业局)履行煤炭行业规范和标准制定职能,并向国家提出制定或修订的建议。
二、煤炭企业证照管理。省国土资源厅依法进行采矿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省煤炭工业局)依法进行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经营资格证的颁发、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进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矿长资格证及矿长安全生产资格证的颁发、管理。
三、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开办煤矿企业准入;省发展改革委、经委按照各自投资管理职责开展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或审批;****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项目的安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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