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卫生专项检查通知
各市、县、区卫生局、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
现将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开展全国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学校卫生安全责任重大的认识,增强政治责任感,以极端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学校卫生的管理和监督,把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学校校长是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完善校长负责制,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完善硬件设施,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实行严格的卫生管理措施。自文到之日起,对学校卫生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查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立即纠正,整改到位,消除卫生安全隐患。6月3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上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机关。
(未完,全文共1263字,当前显示37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