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站医生补贴管理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财政局、监察局、民政局:
根据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站服务能力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60号)、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省农村卫生站医生补贴办法〉的通知》(粤卫〔*〕237号)和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省“村卫生站医生”补贴资金拨付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社〔*〕18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村卫生站医生补贴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财政、监察、民政部门要严格把好村卫生站医生补贴对象审核关,严格按“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遴选补贴对象,坚持村卫生站医生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对未经公示程序的补贴对象,不予审核上报。
(未完,全文共1028字,当前显示34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