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人才流动工作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
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促进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加快构筑人才资源高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国内优秀人才均可在沪自主择业。用人单位同意录用或聘用的,由用人单位申请引进。
第三条(国内优秀人才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国内优秀人才,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本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下的人员;
2、本市高新技术企业需要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
3、获得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本市紧缺、急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5、具有特殊才能的各类人员。
第四条(用人单位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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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