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非全日制就业问题的通知
各部、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了促进就业,进一步推动本市非全日制就业形式的发展,根据《**市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非全日制就业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非全日制就业形式劳动关系的处理
采用非全日制就业形式的,劳动关系处理应当按照《**市劳动合同条例》中有关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执行。
二、关于非全日制就业形式的用工登记手续
(一)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就业形式的劳动者的,应在其《劳动手册》内做好用工记载。《劳动手册》由劳动者保管。劳动者的个人档案在就业期间由原保管部门保管,不随本人流转。
(二)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就业形式的劳动者应在30日内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招工登记备案手续可以通过填写《录用名册》,用传真、邮寄等各种方式,送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区、县职业介绍所。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终止后,应出具退工证明。
由劳动者持退工证明和《劳动手册》,到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办理退工备案手续。劳动者与所有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四)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招工备案手续或者未及时出具退工证明,从而延误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补偿劳动者相应的经济损失。
三、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小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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