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局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各主管局(公司):
根据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劳技发(**)**号〕和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培训考核和实行技术等级聘用制办法的通知》(沪人〔**〕**号)的规定,为稳步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现将全市统一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实行统一职业技能鉴定的专业(工种)是指。依据国家劳动部、人事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市劳动局、人事局对实行社会化管理和准入控制的专业(工种)。经向社会公布通告后,全市统一实施职业技能鉴定。
凡经公布实施统一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专业(工种),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公司)不再向社会组织考核及发放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单位内部的证书面向社会无效)。
二、全市统一鉴定的专业(工种),按照"八统一"原则,实行全市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统一鉴定机构条件的质量控制体系,以确保其鉴定质量。
三、全市统一鉴定的专业(工种)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协调,由被批准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具体互助织实施。
四、全市统一鉴定的专业(工种)工作,原则上每年按季度分批有序组织统一鉴定(即: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每季度第一周内,确定该季度全市各工种理论知识鉴定和技能鉴定的统一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五、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专、技校、职校)毕(结)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原则上也按本规定执行,未列入国家及本市统一职业技能鉴定的专业(工种),仍按《关于本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技能考核(鉴定)的暂行意见》(沪劳技发(**)**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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