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局重残人员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残联:
根据市政府关于本市城镇重残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工作专题会议及《关于将本市城镇重残无医疗保障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试行意见》精神,为继续做好本市重残人员医疗救助工作,自**年**月**日起对原有的救助措施及办法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符合本市重残标准的无医疗保障的人员(以下简称“重残无保障人员”)。
二、救助措施
1、重残无保障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后,原医疗救助补贴额度不变,仍为**元,但对医疗救助的形式作相应调整。
(未完,全文共1481字,当前显示27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