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卫生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市卫生局,各高等学校,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切实加强我省学校卫生工作,保障广大青少年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做好2009年全省学校卫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领导
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含托幼机构)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充分认识做好学校卫生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落实“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要建立校长全面负责,分管副校长具体抓,具体工作有人管,层层落实责任的学校卫生工作体制。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学校卫生工作。
二、全面开展学校传染病防控和学生缺课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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