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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调整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222号)规定了从20*年*月*日起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现将其他相关出口退税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继续执行免税政策,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准予退税的,凡财税[20*]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为5%的货物,按5%的退税率执行;凡财税[20*]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高于5%的货物一律按6%的退税率执行。

二、出口《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年版)内的产品统一按财税[20*]222号文件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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