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促进就业工作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国务院应对金融危机、保增长、促就业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稳定全市就业局势,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和促进就业的通知》(*政发〔2009〕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目标,以保持全市就业局势稳定为中心,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稳定就业,千方百计扩大就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重点解决好城乡就业困难群体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和残疾人的就业问题,不断提升就业服务水平,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科学、便民、高效的工作机制,促进全市就业工作实现新突破。
二、工作目标
(一)确保2009年全市城镇新增就业6万人以上,其中就业困难群体人员就业2500人,就业技能培训2.2万人,创业培训3000人,开发公益性岗位1500个,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
(二)从2009年开始,利用5年时间,对5万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实施就业竞争能力培训,对11万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实施职业转换能力培训,对10万进城务工人员实施转移就业能力和技能提升培训,对1万城乡劳动者实施创业能力培训,使15.6万人达到初级技能水平,
7.8万人达到中级技能水平,
2.6万人达到高级技能水平;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并使80%以上培训人员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
(三)力争到2010年达到国家级创业型城市标准,2个以上县(市、区)成为创业型县(市、区)。
(四)2009年内完成城乡就业困难群体的认定工作,建立完善的就业困难群体帮扶工作机制,确保城乡“双零”家庭,“出现一户、认定一户、帮扶一户、就业一户”,做到“动态消零”。
(五)确保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内就业率达到60%以上,家庭经济困难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内就业率达到90%以上。
(六)实施《*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全市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就业、失业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实现就业实名制。
(七)力争到2010年,建立覆盖全市、连接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全面实现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四级公共就业服务信息联网互通。
三、工作措施
(一)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
1.落实困难企业扶持政策,引导企业和职工共渡难关。认真落实《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9〕7号)精神,规范企业裁员,稳定困难企业就业岗位,阶段性降低和协议缓缴社会保险费。2009年内,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县(市),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试点,参照《德州市就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向困难企业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或者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失业保险金使用计划,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困难企业组织职工参加在岗或转岗培训的,按人均不高于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参加技能培训的,按职业资格等级给予适当补助,补贴资金按有关规定从就业资金中支出。对2008年底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职工暂缓报销的医疗费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在严格审批的基础上,实行分期分批报销。
(未完,全文共4643字,当前显示135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